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6民初4342号
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
法定代表人:张娜,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顺光,江苏德誉法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iv>
法定代表人:陈少武。
原告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交付义务,足额交付货物,如不能继续履行合同需返还原告交付的定金和剩余货款共计五十六万八千三百五十五点七元(小写568355.7元);二、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原告和被告签订《汉能BIPV渠道代理商协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十万元(小写100000元)和首批货款五十万元(小写500000元)。截至本诉讼之日被告共计仅发货31644.3元。但目前被告生产经营发生困难,员工均已离职,涉诉众多,基本无交付履行能力,原告也无法正常联系被告。综上,原告认为,原告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被告方目前无法按约交付货物。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据事实,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江苏顶晶融合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由甲方即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查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朝阳区,不在本院辖区,本院无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光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石德坤
书 记 员 卢国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