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845号
原告:姜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6年1月19日,原告姜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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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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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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