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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7民初845号 原告:姜某,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B楼388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 原告姜某与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6年1月19日,原告姜某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浦江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姜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