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83民初5号
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3333号。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务部长。
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高新区山海二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北事业部工程经理。
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香山红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