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市盛华云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03民初1002号
原告:***,男,1960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玲,吉林市船营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春市盛华云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工程30号楼601号房。
法定代表人:郎春城。
被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3333号。
法定代表人:柴峰。
被告:吉林赛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镇区东街粮库后侧。
法定代表人:胡翠华。
被告:吉林龙潭区明辉工程队,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土城子街土城子小区6号楼5单元4层63号。
经营者:***。
被告:***,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吉林龙潭区明辉工程队经营者,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告:张国辉,男,197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原告***诉被告长春市盛华云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赛诺物流有限公司、吉林龙潭区明辉工程队、***、张国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孔振于202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祝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