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民初5241号
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
法定代表人:柴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金玲,公司经理。
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站前街。
法定代表人:徐佳彬,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华兴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众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87元(原告未预交),免于收取。
审判员  崔海兰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佩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