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004民初7582号之二
原告:仙桃市老***回收门市部,住所地仙桃市毛嘴镇秦**五组077号。
投资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村9组。
法定代表人:聂海明。
原告仙桃市老***回收门市部与被告***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仙桃市老***回收门市部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老***回收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仙桃市老***回收门市部撤回对被告***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2086元,由原告被告***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