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212民特879号 申请人:***,男,197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蒙城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申请人:***,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宁波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人:宁波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062912144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横街镇应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申请人***、宁波绿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1月11日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申请人***返还申请人***房屋租金118700元、水电押金5000元,共计123700元,该款由申请人***于2019年11月30日之前返还申请人***15000元,自2019年12月1日起于每月月底之前返还申请人***5000元至付清止,如任何一期逾期未付,则未到期款项视为全部到期,且申请人***需加付违约金10000元,申请人***可以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