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21民初80号
原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万荣商业广场公寓楼9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4年5月11日出生,满族,该公司会计,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被告:***,男,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承德县永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德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