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202民初1169号
原告:黑龙江锋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营满族镇水师营村(慧园路**)。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黑龙江学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中环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书伟,该中心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玲,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站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黑龙江锋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雷建筑公司)与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以下简称市传媒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锋雷建筑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锋雷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波、被告市传媒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锋雷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工程款467,744.83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经原告与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口头协商,原告为其装修齐齐哈尔智慧鹤城信息总汇办公楼一至四层办公室,包工包料。2017年7月20日装修完毕,该公司开始使用办公室。2017年11月15日,原告与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智慧鹤城信息总汇)补签《装修合同》,工程价款为467,744.83元,但工程款至今分文未付,经多次索要,该公司无理由拖欠。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成立时的名称为智慧鹤城信息总汇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齐齐哈尔日报报业集团,现齐齐哈尔日报社与齐齐哈尔电视台合并为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市传媒中心辩称,首先,关于本案主体资格责任承认的问题。锋雷建筑公司称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隶属于齐齐哈尔日报报业集团,并无法律依据。锋雷建筑公司提交的《齐齐哈尔日报社文件》中,黑龙江鹤家乡旅游实业集团实施股份制体制性质,富裕县龙腾生态温泉度假庄园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硬件600万元;齐齐哈尔日报报业集团投资软件宣传和人力资源400万元,包括齐齐哈尔日报、鹤城晚报、北国周末、齐齐哈尔新闻网等线上线下宣传推广,双方投资共计1000万元。集团下属企业有龙腾温泉度假庄园、智慧鹤城信息汇总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鑫满意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报业旅行社、鹤家乡旅行社、富裕县喜利特种专业养殖合作社。通过文件表明,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并不是隶属于齐齐哈尔日报报业集团,而是隶属于黑龙江鹤家乡旅游实业集团。齐齐哈尔日报社与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无隶属关系,锋雷建筑公司要求市传媒中心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467,744.38元无法律依据。其次,关于追加本案必要诉讼参与人的问题。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富裕县龙腾生态温泉度假庄园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额为70万元,出资比例35%;齐齐哈尔松盛元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60万元,出资比例30%;齐齐哈尔日报社认缴出资额为40万元,出资比例20%;北京中搜云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万元,出资比例15%,实际出资时间约定为2027年12月30日。齐齐哈尔日报社仅为占股20%的一个股东,不是法定代表人,为查清案件事实,市传媒中心申请追加富裕县龙腾生态温泉度假庄园有限责任公司、齐齐哈尔松盛元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搜云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最后,关于工程款给付数额的问题。锋雷建筑公司主张市传媒中心未给付工程款467,744.38元,锋雷建筑公司未提供涉案工程装修设计图纸、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装修结算清单和验收合格报告,无法确定涉案工程装修实际产生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确定工程是否达到投入使用的标准,锋雷建筑公司不能仅凭合同中的预算数额作为其主张的依据。综上所述,市传媒中心不同意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原告锋雷建筑公司提交的第1份证据:装修合同,证明原告为被告进行室内装修及价款。被告市传媒中心质证,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合同中第七条约定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而本合同只有双方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对于原告锋雷建筑公司提交的第2份证据:预决算书三份,证明涉案工程款为467,744.83元。被告市传媒中心质证,对预决算封面有异议,针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预决算封面只能证明工程总价预算数额,不能证明实际工程款数额,不能证明被告所欠工程款467,744.83元为工程全部工程款项。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3.对于原告锋雷建筑公司提交的第3份证据:齐齐哈尔日报社文件2份,证明结合被告答辩自认是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认缴20%出资比例的出资股东身份,本案合同签订原因及工程实际所有人,被告主体适格。被告市传媒中心质证,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认为关于齐齐哈尔市日报社文件所记载的黑龙江智慧鹤城信息总汇有限责任公司与齐齐哈尔市日报社并无隶属关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仅为智慧鹤城有限公司其中一位股东,不能成为本案单独的被告。本院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对于被告市传媒中心提交的证据: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喜利,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经执行董事决定,聘任蔡喜利为该公司经理,任期三年。原告锋雷建筑公司质证,对该份证据有异议,该组证据没有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的公章,无法分辨真伪,不能确定证据效力,同时即便证据是真实的,被告所要证明的问题也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本院仅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份,原告锋雷建筑公司与黑龙江智慧鹤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慧鹤城公司)口头约定,智慧鹤城公司将齐齐哈尔市××区金域名都27号楼1层、3层、4层装修项目承包给锋雷建筑公司。2017年7月20日,原告锋雷建筑公司完成上述装饰装修项目,并交付智慧鹤城公司使用。双方于2017年11月15日补签装修合同一份,合同第一条约定,承包项目地址为龙沙区金域名都27号,装修内容为室内装饰装修;第二条约定,承包价款为人民币467,744.83元(一层为50,282.93元、三层为157,012.24元、四层为260,449.66元);第四条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当年支付完合同承包价款。同日,锋雷建筑公司与智慧鹤城公司对上述装修项目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决算制作的预决算封面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盖章予以确认。原告锋雷建筑公司称其于签订上述装修合同后一直向智慧鹤城公司索要装修款,但智慧鹤城公司始终未予给付,因起诉后发现智慧鹤城公司注销,故诉请被告市传媒中心给付工程款467,744.83元。原告锋雷建筑公司本案坚持只向被告市传媒中心主张权利。
另查明,智慧鹤城公司的股东分别为齐齐哈尔日报社、齐齐哈尔松盛元智慧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中搜云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富裕县龙腾生态温泉度假庄园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20%、30%、15%、35%,认缴出资额分别为40万元、60万元、30万元、70万元。智慧鹤城公司已于2019年5月6日经齐齐哈尔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简易注销,该公司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未进行清算。
齐齐哈尔日报社与齐齐哈尔市电视台于2018年整合成立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
再查明,铁锋区盛鑫源装修部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将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诉至本院,其向被告主张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区金域名都27号楼2层的装饰装修工程款人民币200,449.66元,上述工程款未给付铁锋区盛鑫源装修部,铁锋区盛鑫源装修部在该案中只向市传媒中心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首先,原告锋雷建筑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预决算封面及单位工程投标报价汇总表等证据,能够证实其与智慧鹤城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成立并生效,且锋雷建筑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涉诉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智慧鹤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467,744.83元,已构成违约。其次,因智慧鹤城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未进行清算,未对其注销前发生的上述工程款进行偿付,故智慧鹤城公司的股东应在出资额限额内给付原告锋雷建筑公司工程款。因智慧鹤城公司的股东齐齐哈尔日报社已于2018年经整合成为市传媒中心,且原告只向被告市传媒中心主张工程款,故应由齐齐哈尔日报社的承继人市传媒中心承担给付工程款之责,但该责任应以齐齐哈尔日报社认缴出资额400,000.00元为限,由于铁锋区盛鑫源装修部在另案中同时向市传媒中心主张权利,故本院认为,令市传媒中心在400,000.00元的出资限额内按比例偿付原告锋雷建筑公司、铁锋区盛鑫源装修部为宜。故对锋雷建筑公司要求市传媒中心给付工程款467,744.8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80,000.00元。再次,对于被告市传媒中心关于要求追加智慧鹤城公司其他股东作为必要诉讼参与人的主张,因是否追加其他股东并不妨碍查清本案事实,且原告坚持只向市传媒中心主张权利,本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出资额400,000.00元限额内给付原告黑龙江锋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锋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6.00元,减半收取计4,158.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市新闻传媒中心负担3,556.00元,由原告黑龙江锋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冶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雪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