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民辖终1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诉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54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上诉称,监理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本案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本案合同的真实主体是***,***的住所地在**川省珙县,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辖。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地点位于昆山市,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