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5453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83民初15453号 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99号新江市政商务大楼301-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柏庐律师事务所。 被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