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2594号
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33590235,住所地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中华园西路99号新江市政商务大楼301-305室。
法定代表人:陈玉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惠明,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鑫涛,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2703434U,住所地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城北路1188号城北湖商业中心第2幢1单元124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龙。
第三人:朱桂凤,女,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恒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朱桂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98元,减半收取计51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520元,合计9719元由原告苏州固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志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晓菲
书 记 员 李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