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31号之一
原告: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宽城区上台新村花园小区B16栋3单元1309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经理。
被告: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合隆经济开发区长农大街2688号。
法定代表人:韩真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法务负责人。
原告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华正农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新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雅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