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283民初184号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孟祥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迁安市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由原告河北某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