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525民初1850号
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开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
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36元,本院减半收取3568元,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山西佳辰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