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

某某、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