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02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4年7月4日出生,东乡族,住甘肃省广河县,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雄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酒泉凯吉建材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4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