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绿鸿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绿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财保639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盛大街2号院2号楼1层101-32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绿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青园街311号301-3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绿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5日作出(2022)京0114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京0114财保6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我司采取财产保全,并解除对我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1.裁定缺乏事实依据,复议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有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复议申请人也没有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行为。2.裁定没有法律依据,复议申请人查阅了公司存档合同,未发现与复议被申请人的相关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复议申请人致电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相关人员,确认复议被申请人为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某项目的分包方,双方在该项目上存在纠纷。我司并非合同相对方,保全裁定无法律依据。3.复议申请人与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没有财产混同情况,复议申请人为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100%持股股东,两公司财务相互独立,我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绿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我院裁定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的法定期限内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要求支付设备质保金、利息等,北京百创环保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为该公司100%持股股东,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河北绿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故原裁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融合环保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