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512号
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1976号1幢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珂,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