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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39512号 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科中路1976号1幢5层A50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梦珂,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未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奔腾漆业(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