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04民初1247号
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黄花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李延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霞,女,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康庄路**
法定代表人:沙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牡丹江市北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