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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化工公司、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1民终7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化工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公司 上诉人某化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4)苏1112民初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已经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上诉人未按期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某化工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