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208民初7236号之一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经营者:***,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禾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禾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84.6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04.63元,由原告唐山市丰润区祥润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