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924执3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朝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93298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83元,财产保全费966.5元,申请执行费2799.4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依法向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柳州市××大道××号桂中·王座1栋1单元23-1号的房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尚未收到兴业县水利局支付的工程款、农民工保障金,缺乏执行的条件。
3、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场。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方,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方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