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924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县朝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93298元,本院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3月28日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月14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196348元,并缴清了申请执行费2799元。 本院认为,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79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兴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桂0924民初674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覃 源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