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923民初1365号
原告:*才原,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博白县。
委托代理人:张九尚,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博白镇朝阳西路006号。
法定代表人:张重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敏,女,汉族,1967年11月出生,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富荣,广西桂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花园区中路富安居商住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文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其文,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玉林市泰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鹤岭名仕尚都P15-2号。
法定代表人:关振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其文,广西顺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华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园湖路12-2号气象培训大楼8号楼第二层212、213号房。
法定代表人:张映。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男,汉族,1972年7月19日出生,广西南宁华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才原诉被告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泰升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华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7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使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原告*才原于2019年9月17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才原自愿撤回对被告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泰升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华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原撤回对被告博白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广西泰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林市泰升建设有限公司、广西南宁华诺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才原负担。
审 判 长 陈家辉
人民陪审员 陈 弘
人民陪审员 张小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李小龙
书 记 员 林紫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