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7民初5829号
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后河镇工贸园区。
法定代表人:温国红,职务: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528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50元,由原告河南省温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