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301号
申请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396953384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村镇北***村信用代码:91370323312621383P。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
申请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87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为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该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沂源康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4879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64.00元,由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