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辖终1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武陟县产业集聚区河朔大道52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素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黄河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素香园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502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正在调解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