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方电泵有限公司

大连四方电泵有限公司与甘肃恒鑫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2执3号 申请人:大连四方电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恒鑫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正在执行的(2017)辽0212民初2463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四方电泵有限公司与甘肃恒鑫伟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标的5.0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9月12日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