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杨某、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239号 原告:杨某,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 原告:徐某,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原阳县。 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告:牟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杨某、徐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杨某、徐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61.81元由原告杨某、徐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