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新0109民初249号
原告:张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郭某,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
法定代表人:牛某。
被告:牟某,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张某、郭某与被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牟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张某、郭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郭某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08.75元由原告张某、郭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