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1114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西南大街**滨河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河**七纬路**v>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能酒泉风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桥湾收费站东北侧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华能酒泉风电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