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922民初432号
原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伊吾县安德物流有限公司押运员,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住甘肃省酒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211034176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强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户籍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建国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929106509U。
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某,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1310782856。
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金宇大厦1号商务楼1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07WNXP54。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系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甘肃省瓜州。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西大街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52606。
代表人:**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宪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6209202110354100。
被告:**,男,回族,宁夏西吉县人,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览山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明道巷26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MA75XXJL7T。
代表人:**2,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市分公司、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览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览山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览山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俞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