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4127号
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泰东路84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132号金宇大厦1号商务楼1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四方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按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当由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至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合同《吊装工程施工合同》从内容看系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合同性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该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工程款纠纷,建设工程所在地在甘肃省瓜州县,故该案应由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沪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马 林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