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904执24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天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华禹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辽0904民初825号民事判决书及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9民终638号民事判决书向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设备款17021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无车辆,无住房公积金,无理财型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息红利。因被执行人未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辽0904执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