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525民初1727号 原告:**,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MAO97N7U61。 法定代表人:**1。 被告: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104761074G。 法定代表人:**2,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2,住河南省安阳市,公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人:北京**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615091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隆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2及第三人北京**前景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8月22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2022年8月1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项110502元及原告的另案诉讼费6132元。立案法官经审核按简易程序受理了该案,并于立案当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632元,减半收取1316元。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一审案件的受理费由原告预交,原告逾期不预交,亦未向法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的,法院将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锋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