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529民初1453号
申请人: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谢坊营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与被告***、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
2018年11月8日,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主述吉**是在座***开的三轮车时被电线挂到摔伤,***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本院经审查认为,必须是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被告的,被告方可有权再行追加被告。依照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述理由,本案不属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情形。申请人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申请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保定巽业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的申请。
审判长马云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敬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