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322号
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北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14281724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中环宏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金沙西街10号院2号楼1至2层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MKHU66。
法定代表人:苏也。
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环宏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8万元。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开具的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环宏宇(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江苏威航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