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破申4号
申请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诉讼代表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的负责人。
被申请人: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1幢20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案件过程中,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宣告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破产。2021年3月30日,本院对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查明:债权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对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超45640000元,至今未获清偿,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1幢206,在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泰州市高港区,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债权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对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主体适格,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能清偿债权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且明缺乏清偿能力。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对泰州南海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程华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