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58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要要,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诉讼代表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9422527U,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诉讼代表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