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1581某某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581号之一 原告:**,男,198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要要,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诉讼代表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39422527U,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永安洲镇福沙村。 诉讼代表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中航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马建国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陈 茜 书 记 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