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某某与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3民初1299号 原告:**,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住所地泰州市高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住所地泰州市高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第三人:江***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振北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管理人、第三人江***船舶配套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