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执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12000144166486,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永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755888466N,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口岸街道龙窝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的泰环罚字〔2021〕5-8-1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苏1291行审49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罚款905150元,加处罚款905150元的执行事项。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20)苏1203破申32号、(2020)苏1203破31-1号民事裁定,受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的合并重整申请。2020年10月21日,该院作出(2020)苏1203破31-4号民事裁定:一、批准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计划;二、终止泰州口岸船舶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重整程序。现重整计划正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批准正在执行破产重整计划,债务人的财产应通过破产程序处置并概括清偿债权,本案申请执行人对泰州市锦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应当通过企业破产程序进行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1291执4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剑 峰 审判员 沈   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