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267号之一
原告:***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087735541,住所地靖江市西环南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伟,江苏百川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靖江市马桥镇**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21282ME24339199,住所地靖江市马桥镇**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姜姗姗,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马桥镇**村村民委员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同年3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