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18967号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重庆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6日立案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穷尽送达方式不能向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送达,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但本案基本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适用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