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知民初125号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华荣信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办事处顺江村**,高碑村12组1幢10层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华荣信视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四川华荣信视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