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3民初452号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唐山广播电视台,住所地唐山市路**广达街**。
负责人:***,台长。
被告: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住所地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广播电视台、唐山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