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91民初18158号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
被告:***,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被告***、***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裁定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
裁定结果: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