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91民初8178号
起诉人: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新园南二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4月7日,本院收到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索贝数码科技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成都索贝数码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起诉人中国共产党科尔沁右翼前旗委员会宣传部、科尔沁右翼前旗融媒体中心向起诉人支付货款333720元、违约金15707.54元;2.判决二被起诉人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3日,成都索贝数码科技公司与中国共产党科尔沁右翼前旗委员会宣传部就“科尔沁右翼前旗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硬件设备购置项目”签订了《商业合同书》,并于2020年7月13日、2020年12月14日与科尔沁右翼前旗融媒体中心分别签订了《科尔沁右翼前旗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硬件设备购置项目补充协议》与《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起诉人按约履行了交货、系统安装调试等合同义务,被起诉人却未按约支付货款。起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商业合同书》实为网络系统工程采购并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本案中的网络系统工程采购与安装属于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智能建筑里的信息网络系统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中的弱电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当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