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平原县广播电视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26民初2326号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恒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原县广播电视台(现为平原县融媒体中心),住所地平原县。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系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指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原县广播电视台(现为平原县融媒体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庭前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平原县融媒体中心向其支付货款1797817元;2.请求平原县融媒体中心向其支付追偿债务支出的律师费53934.5元;3.请求本案受理费由平原县融媒体中心承担。事实和理由: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平原县广播电视台广电工艺设计融媒体项目,平原县融媒体中心(采购人)于2018年8月24日和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编号为PYZC-20180106,合同总价为人民币3827,817.00元。合同第四条约定,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平原县融媒体中心支付货款的90%即3445035.3元;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支付剩余10%货款382781.7元。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各项安装调试工作,在设备初步运行正常后于2018年10月30日交付平原县融媒体中心使用,经一年的正式运行后,平原县融媒体中心在2019年11月12日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月22日向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截止到起诉之日,平原县融媒体中心一共支付货款2030000元,与首批90%货款相差1415035.3元;自2018年10月30日设备交付日至2021年10月30日,三年质保期限届满,平原县融媒体中心还应支付剩余10%货款382781.7元,因此,平原县融媒体中心应向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共计1797817元,经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多次催要未果,现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告平原县融媒体中心尚欠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97817元;被告分别于2023年1月19日前支付原告20万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于2024年1月31日前支付原告50万元;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40万元;于2025年1月27日前支付原告297817元。 二、如被告平原县融媒体中心未按上述付款义务如期履行,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偿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利息(利息以未偿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上述约定的付款日期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标准计算)。 三、原告成都索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双方别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46元,由被告平原县融媒体中心负担(鉴于该部分费用原告已经预先缴纳,由被告随最后一期付款义务即于2025年1月27日前一并支付原告)。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