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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广播电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1民初21478号 原告:成都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山东某某广播电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广播电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成都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免缴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结果:准予原告成都某某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