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民二初字第99号 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河北路桥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亚美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5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